根据《关于做好评选推荐扬州市营商环境建设(纪检监察工作)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》精神,在自下而上、逐级推荐基础上,经综合评审,研究确定宝应县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等25个集体为扬州市营商环境建设(纪检监察工作)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,汤杨等35名个人为扬州市营商环境建设(纪检监察工作)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。
为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社会监督,现就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2022年2月8日至2月15日。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,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、信函、传真等方式如实反映(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)。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,提供具体线索或事实依据。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,需加盖单位公章;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,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。
市纪委监委机关
电话:0514-87865296
传真:0514-87865296
通信地址: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市纪委监委组织部
邮编:225000
附件:扬州市营商环境建设(纪检监察工作)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.docx
扬州市营商环境建设(纪检监察工作)
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
2022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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